当优酷不能注册“优酷”商标!


某天,优酷注册了一件优酷商标,被国家知识产权局告知,你不能注册。优酷“恼火”,遂将国家知识产权局告上法庭。

优酷不能注册“优酷”商标

2018年02月14日,优酷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下称优酷)申请注册了第29303724号“优酷”商标,该商标申请注册在第17类绝缘、隔热、隔音用材料; 橡胶或塑料制填充材料; 生橡胶或半成品橡胶; 非包装用塑料膜; 橡胶或硫化纤维垫圈; 防污染的浮动障碍物; 管道用非金属接头; 橡胶榔头; 贮气囊; 渔业用浮球; 封拉线(卷烟)等商品上。

然而,该申请被国家云主机域名知识产权局残酷驳回。原来在第17类上,已经有一件“优酷”商标注册在先了。

这件在先注册的商标为第7431492号“优酷”商标,申请注册于2009年05月31日,2010年08月28日注册成功,申请人黄崎峰。

根据《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申请注册的商标,同他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已经注册的或者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由商标局驳回申请,不予公告。

因为有黄崎峰申请的“优酷”商标在先,优酷自己的申请就被驳回了。

但优酷不服,驳回复审没成功后,提出上诉,将国家知识产权局告上法庭。

优酷败诉

优酷认为,优酷创立于2006年,优酷网知名度高,“优酷”品牌多次被认定为驰名商标,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广泛的影响力,这次申请注册“优酷”商标根本并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

但法院认为,两件商标都包含了“优云主机域名酷”字样,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视觉效果方面相近,如果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就容易让相关公众误认二者有所关联性。虽然优酷自称其品牌具有较高知名度,但是提交的证据没有体现复审商品,不能证明其对本次商标的宣传和使用情况,所以不能排除混淆的可能。

最终,优酷败诉,商标还是落空。

其实,这还得归咎到优酷对于商标全类保护的不重视,2006年公司成立后,并未对所有类别商标都进行注册申请,仅仅只是申请部分类别,然后时隔好几年想要补充,已经为时已晚。

文章来源于393知产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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